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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友联税务 作者:友联税务 发布时间:2017-4-15 人气:2440 |
在日常管理当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一个问题:“为何内资公司在登记之前要先缴纳注册资本,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登记之后再缴纳?”。带着这个问题,我们翻阅了各种文献和法律书籍,得出一些结论,与大家一起探讨。
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由于存在着不同的公司立法制度,因此对于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规定亦不相同。普遍而言,主要存在两种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即法定注册资本制和授权注册资本制。
法定注册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由发起人全部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授权注册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额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发起人不必在公司成立时就认足或墓足,发起人只认定并缴付注册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法定注册资本制,因其强调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不变和维持,加之在公司设立时,就要求全部注册资本到位,显然具有保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以及有效地保障债权和交易安全等优点。
授权注册资本制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公司法所采用的。具有公司便于迅速成立的
优点,适应市场经济对公司决策快速、高效的客观要求。我国(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注朋资本的定义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在此问题上实行的是法定注册资本制,它决定了注册资本的墓集只能是公司设立中的行为,而不是公司成立后的行为,股东必须在设立过程中缴付全部出资。这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的。
按照我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注朋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而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企业各方认缴的出资金额之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对注册资本所下的定义,与上述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它规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因此,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对注册资本的规定遵循的是授权注册资本制,合营方戴出资者只需认缴出资,而不需在设立时就实缴全部出资。这是为了给外商投资企业以更大的选择余地,也是为了保持与国际社会普遍实行的公司注册制度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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